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069 证券简称:尚维斯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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