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068 证券简称:三艾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现任监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后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任职发生变更时亦应当履行报备和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解聘等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非客观原因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其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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