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5:33:44 股吧网页版
德博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四川德博尔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 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