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四川德 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应予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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