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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5:33:16 股吧网页版
德博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德 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制订、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提议制订、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提议制订、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五)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2、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六)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提议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2、要求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审议,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一年度的绩效任务目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制订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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