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四川·成都·武侯区领事馆路 7 号保利中心南塔 1109 室
电话:028-8529 3955 传真:028-8529 3885
网址:http://www.jklawyers.cn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瑜律师、陈鑫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1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革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 18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3,621,8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93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其他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