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东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东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枝江市仙女工业园;邮政编码:432200。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宜昌市东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83695131540Y。
第五条 公司于 2023 年 06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结构件、10KV-35KV变压器、断路器、密集母线、配电终端设备、电能计量箱(配电板)、充电设备生产及销售;道路照明路灯、灯杆(高杆、中杆)、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供电、售电;环保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勾臂垃圾箱、垃圾桶、广告灯箱、路牌及不锈钢制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金额 1 元。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1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 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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