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 深圳 南山区 深南大道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楼整层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 100Z3495号”《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为准。
除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以及释义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如下: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除此之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100Z3495
号”《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100Z3496
号”《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2025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贝莱得 指 北京贝莱得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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