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5
二、 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 9
三、 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 ...... 9
四、 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10
五、 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11
六、 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4
七、 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20
八、 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20
九、 结论性意见...... 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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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10 月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棣维
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
术股份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5〕2544 号),同意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 2,203,200 股新股。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首期发行对象已确定,本所律师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2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相关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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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分期发行说明
《分期发行说明书(第一期)》 指 书(第一期)(修订稿)》
《同意函》 指 《关于同意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定向
发行的函》(股转函〔2025〕2544号)
核医疗基金 指 泸州星空核医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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