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74055 证券简称:艾棣维欣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
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B1 楼 308A 单元,邮政编码:21512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37.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应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1 俞庆龄 净资产折股 637.5000 24.5949
2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287.8400 11.1049
3 马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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