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055 证券简称:艾棣维欣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 遵循审慎、安全的原则,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风险;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批准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符合《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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