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公告编号:2026-003
证券代码:874048 证券简称:盈浩文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
特殊投资条款协议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涉及事项基本情况
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9 名自然人股东(以
下简称“股东”)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定
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书(附条件生效)》(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书》”),本协议未包含特殊投资条款。9 名股东以 8.37 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 2,998,799 股。
同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宗佑、罗慧枰与 9 名股东就其认购公司股份双方签署了《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书(附条件生效)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包括特殊投资条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做出了特殊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告编号:2022-000)。
二、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变更情况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宗佑、罗慧枰与 8 名股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就调整《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签署《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书(附条件生效)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第一条上市承诺 1.1 约定: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告编号:2026-003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轮投资完成后,甲方将促使目标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协议中的“上市”均指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的同意上市的审核意见。”
现该条款修改为:“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甲方将
促使目标公司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协议中的“上市”均指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的同意上市的审核意见。”
(二)《补充协议》第二条 2.1 约定:“2.1 如目标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未能完成上市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下简称“回购股权”),回购价格等于乙方已向目标公司支付的回购股权对应的投资款加上按照每年 10%单利计算的利息收益,即回购价款=(乙方要求回购股份数量×本次认购价格)×(1+10%)×n,其中 n 代表乙方持股时间,时间从乙方增资款汇到目标公司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n 精确到月,如一年三个月时,
n=1.25)。若目标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能完成上市的,则乙方有选择
权:(1)若乙方要求回购的,则甲方按照前款规定回购,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损失补偿责任。(2)若乙方愿意继续持股的,甲方应配合乙方继续持股,直至乙方要求甲方回购股权,此时回购款项的计算为如下两个时间段之和:甲方同意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回购款,按前款回购股权的规定计算;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乙方可择一选择该时段回购款为股东分红或 10%年化单利。”
现该条款修改为:“根据《补充协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未
完成上市,因此乙方要求回购所认购股份中的【】注万股,余下【】注万股继续持有。
如目标公司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能完成上市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
其继续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下简称“回购股权”),回购价格等于乙方已向目标公司支付的回购股权对应的投资款加上按照每年 5.0%(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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