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048 证券简称:盈浩文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系列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批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 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
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若同时属于如下事项的,需经回避表决后的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连续 12 个月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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