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048 证券简称:盈浩文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系列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批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 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福 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
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 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时间短于一年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长期投资: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时间长于一年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或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 万元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或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租赁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期货、基金或以该等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须经股东会批准;
(三)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同时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办公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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