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045 证券简称:特富发展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第 3 号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22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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