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4044 证券简称:兰州助剂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
可控”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
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四)具有债务清偿能力;
(五)不存在违约失信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
(六)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公司可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七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公
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
查、分析: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申请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八)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资料及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财务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公司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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