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044 证券简称:兰州助剂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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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参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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