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4036 证券简称:久正工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通市久正人体工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通市久正人体工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南通市久正人体工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市久正人体工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电话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