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目 录
一、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 3—4 页
三、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5 页
四、附件......第 6—9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6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7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8—9 页
关于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413 号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翰林航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2-2024 年度)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翰林航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翰林航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翰林航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翰林航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翰林航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翰林航宇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天健审〔2025〕3-4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天健审〔2025〕3-413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天健审〔2025〕3-4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丁晓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天健审〔2025〕3-4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王凯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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