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研发能力,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有利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上述议案,我们认为:为确保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聘请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拟聘
请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所涉的中介机构具备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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