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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2:14:40 股吧网页版
翰林航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主业发展方向;

(三)贯彻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符合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要求;

(五)投资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匹配;
(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调整程序。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在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后实施。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三)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地点、投资估算、项目融资方案、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过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公司相关重大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投资实施,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方案做出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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