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的选举。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自公司发出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新任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候选人得票领先且得票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1/2 的当选。
(四)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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