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条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将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进行分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利润分配对应报告期的盈利规模、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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