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反映客观情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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