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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2:07:28 股吧网页版
翰林航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在履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时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三)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如有),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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