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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2:00:15 股吧网页版
翰林航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依据和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告编号:2025-032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公司上市后三年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利润分配对应报告期的盈利规模、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公告编号:2025-032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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