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
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
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下导致
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
3、若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
公告编号:2025-035
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公司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新股。
3、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单位/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单位/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单位/本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单位/本人(或督促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5
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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