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价制定如下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
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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