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目录
一、基本情况...... 3
《反馈意见》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 3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18
《反馈意见》问题 4.关联交易公允性...... 18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24
《反馈意见》问题 11.募集资金规模及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24
《反馈意见》问题 12.其他问题 ...... 3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第一节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反馈意见》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迪明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LIMKHENGTEE 和林裕翔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LIMKHENGTEE、林裕翔分别持有迪明公司 62.48% 、12.53%股权,二人签有一致行动协议。李玲因与林裕翔协议离婚,于 2024 年10 月获得迪明公司 12.84%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6.78%股权。
请发行人:(1)结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说明迪明公司设立、经营的合规性;结合我国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安全审查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简要说明迪明公司投资、增资发行人的合规性。(2)说明李玲与林裕翔就涉及发行人股权、经营管理等作出的分割安排、交易过程与支付方式,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就林裕翔持有的珠海前景份额作出分割安排,双方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类似安排。(3)结合李玲未来持有、减持迪明公司股权的计划,参与公司治理或管理的安排,说明双方安排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份减持等方面监管要求或其他责任义务的情形。
(4)说明李玲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5)结合迪明公司股本演变,林裕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化情况、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历史与发挥的作用,LIM KHENG TEE 加入公司的原因与背景、与林裕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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