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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57:27 股吧网页版
天佑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020 证券简称:天佑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
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四条 以下各方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公司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十一)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尽量减少非必要性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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