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020 证券简称:天佑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主体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主体;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主体;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除必须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