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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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致: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长沙普济”)的委托,担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和光景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今微、李君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股份回购的特殊投资条款。其中,《补充协议》中提及回购义务主体为乙方、丙方和丁方。请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核实回购义务主体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由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方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分别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情况说明】
(一)《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合同主体、签订时间、主要内容
1、《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
鉴于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中国)”)与长沙普济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签署了《关于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巴斯夫(中国)将认购公司新增发股份 941,271 股,发行价每股 9.36元。
经协商一致,2024 年 3 月 25 日,巴斯夫(中国)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光景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今微、李君就该等股份的回购安排签署《〈关于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签订《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具体如下:
合同主体 姓名/名称
投资方(甲方)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乙方) 湖南和光景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主体 姓名/名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丙方 1) 李今微
公司实际控制人(丙方 2) 李君
丙方 1 和丙方 2 合称为丙方 李今微、李君
(2)签订时间
《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3、《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斯夫(中国)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光景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今微、李君就股份的回购安排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如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 月 31 日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巴斯夫
(中国))有权要求乙方(控股股东和光景同)和/或丙方(实际控制人李今微及李君)以每股 9.36 元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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