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012 证券简称:创芯技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深圳创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本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创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创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创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四条 按投资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无法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标准要求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具备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有利于增加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等,提高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增加利润。
(三)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
(四)有利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五)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六)有利为公司增加收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有: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
第九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
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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