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011 证券简称:安邦制药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以及避免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内幕薪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六条 上市办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若有必要需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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