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007 证券简称:公元新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
规定了关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 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事项签订内容明确、具体且具有可行性的书面协议;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以下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回避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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