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007 证券简称:公元新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规 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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