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874006 证券简称:燕山玉龙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及控
股子公司之间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审议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在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立即将有关该对外担保的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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