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874006 证券简称:燕山玉龙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外,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应认定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第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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