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上市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和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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