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证券代码:874004 证券简称:创鑫咨询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5 月 31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
面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且股东胜诉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 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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