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证券代码:874004 证券简称:创鑫咨询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5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北交所网站申报并披露。报告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五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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