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证券代码:874004 证券简称:创鑫咨询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5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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