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证券代码:874004 证券简称:创鑫咨询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5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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