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995 证券简称:海纳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
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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