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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6 15:32:19 股吧网页版
立洲精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6


证券代码:873994 证券简称:立洲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为明确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对新老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上市后三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考虑因素和制定原则

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综合分析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是为了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需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等的意见。

公司将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二、 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以现金分红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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