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993 证券简称:诚展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诚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广东诚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诚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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