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992 证券简称:宇能制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董事会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信息披
露与相关证券事务及董事长交办事宜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具备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指引第 1 号》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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