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公告编号:2023-043
证券代码:873988 证券简称:蓝也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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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对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进行承诺。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披露需要取得何种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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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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