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证券代码:873988 证券简称:蓝也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蓝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蓝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5、被担保方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