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3986 证券简称:名扬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7 名董事全票赞成,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办法。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
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若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